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明治三十九年(1906)四月第五任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上任。他認為之前臺灣治安未靖,交通不便,為求保安周密,所以簡化地方機關組織,採用小地方政區,而今臺灣的治安和交通已有長足的進步,無須再採用小地方政區,反而需要擴張地方廳的區域,以利地方行政長官統合政區內的行政、經濟、交通建設等事務。遂在明治四十二年(1909)十月修改「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二十廳廢合為十二廳,廳下仍設置支廳,廳(直轄地區)及支廳之下則新設「區」,管轄街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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