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明治三十四年(1901),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原有總督府、縣廳、辨務署三級制度在行政上有欠靈活,在十一月九日依據日皇敕令第二百零二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實行大規模的地方行政區域改革。廢縣及辨務署、出張所,全島改設二十廳,廳下則設支廳,使臺灣地方政區成為總督府集權的二級制。於十一月十一日以府令第六十六號公布廳之位置及管轄區域。此後臺灣地方行政區域制度邁向穩定期,至明治四十二年(1909)才再次有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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