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明治二十八年(1895)七月十八日,因臺灣人民激烈抗日,日本政府決定開始實施軍政。八月六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根據該條例,於八月二十五日頒行「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除原臺北縣及澎湖島廳外,裁撤臺灣、臺南二縣,改設臺灣及臺南二民政支部。於是全臺設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初時臺北縣下設置基隆、淡水、宜蘭、新竹四支廳,並直轄六出張所;臺灣民政支部下轄苗栗、鹿港、埔里社、雲林、嘉義五出張所;臺南民政支部下轄安平、鳳山、恆春、臺東四出張所。這些縣下的支廳或民政支部下的出張所其轄區多沿襲自清末的縣、廳、直轄州。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時原屬臺灣民政支部的嘉義出張所改隸臺南民政支部管轄;十二月三十一日裁撤安平出張所,屬地歸臺南民政支部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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