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行政區劃沿革

同治十三年(1874)日軍侵臺,發生牡丹社事件,清廷派沈葆楨來臺辦理此事。他勘查當時臺灣情勢,上奏建議在臺灣南北部增建廳縣,並在中部水沙連及後山卑南地區設官理番。於是光緒元年(1875) ,清廷先批准在臺灣南部增設恆春縣,隸屬臺灣府。後在北部原淡水廳分設新竹縣、淡水縣與基隆廳,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設臺北府統轄此三縣一廳。又改南路理番同知為撫民理番同知,駐卑南;改北路理番同知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駐水沙連。光緒十年(1884)於埔里社地方添設撫民通判,於是設埔里社廳,歸臺灣府管轄,中路撫民理番同知改駐鹿港。而南路撫民理番同知因設在卑南,亦簡稱卑南廳。至此,全臺行政區域成為二府八縣四廳。但基隆廳初設之時界域尚未訂定,至光緒十三年(1887)才議定分淡水縣東北四堡之地歸基隆廳管轄,光緒十四年(1888)始正式析地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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