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警察機構沿革與分布

總督府在日治初期改隸紛亂「乙未之役」結束後,於1896(明治29)年四月開始實施民政,警察機關採用「(縣)知事—支廳長—警察署長」三級制度。當時官署改廢頻仍,1897(明治30)年,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分離,改歸新設的辨務署管理。但在「軍憲警三段警備制」下,專責警務的警察署負責的區域只為平靜地帶,對治安的維持仍居軍憲之輔助地位。

1898(明治31)年,兒玉源太郎總督與民政長官後籐新平,鑑於當時六縣三廳、辨務署警察署並置的官制冗員過多,遂行改革,將警察署與撫墾署併入辨務署,使辨務署成為單一的基層行政機構。辨務署長名義上擁有警察權,其下的第二課長以警察官充任,僅具有輔助性質,但實際執行面上,握有警察實權的,仍是第二課課長,致使其與辨務署長以及第一課課長常生杆格。

1901(明治34)年,在廢縣置廳的地方行政改革下,各廳設警務課,以警部任課長;支廳廳長則悉數由警部充任,屬下的官吏,也大多為警察,至此警察再度兼管警務與地方一般行政工作,警部同時監督指揮基層派出所和街庄役場(鄉鎮公所),警察成為地方行政與治安的中心。

1920年,地方制度改革,廢廳置州,全臺改為五州二廳,州下置郡、市。州設警務部,內分高等警察、警務、保安、衛生、理蕃等課,以警視、技師或警部充任課長。郡設郡守,兼掌警察權,其下設警察課,內分警務、保安、司法、衛生、高等警察、理蕃等係,配有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等,由郡守指揮監督,無管轄「蕃地」者不設理蕃係;另設有消防組。市設市尹,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另設警察署,負責警察事務,其下設警察分署,署下及街、庄置警察官吏派出所。花蓮港、臺東二廳則以其情況特殊,仍沿用舊制。至於總督府,則縮小警務局長的權限,規定必須依總督和總務長官之命令以執行警察事務,並指揮、監督廳長、州警務部長及警視以下的警察人員。此一改革乃是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事務分開,並將警察機關的直接指揮權移到州知事、廳長手中。然而,由於可以指揮、監督街庄的郡守兼有警察權,加以警察權力的強大和保甲制度的嚴密,因此,警察仍強力且全面地干涉一般行政事物。

資料與資源

基本資訊

資料類型 科學與統計資料
語言 中文 (zho)

時空資訊

空間範圍 顯示更多
{"type":"Polygon","coordinates":[[[119.46221932768825,21.83685558392284],[119.46221932768825,25.33988885084862],[122.04400643706325,25.33988885084862],[122.04400643706325,21.83685558392284],[119.46221932768825,21.83685558392284]]]}
空間範圍.X.min 119.46221932768825
空間範圍.X.max 122.04400643706325
空間範圍.Y.min 21.83685558392284
空間範圍.Y.max 25.33988885084862

管理資訊

產製者 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GIS專題中心:台灣歷史文化地圖
聯絡人 廖泫銘
聯絡人的電子郵件 veevee@gate.sinic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