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明治三十一年(1898)三月第四任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以原有縣廳所屬辨務署、警察署及撫墾署等機關達數百單位,官衙構成複雜,冗員過多。乃決定將地方行政制度簡化,同時裁併辨務署與縣,將警察署及撫墾署合併於辨務署,統合事權,擴大辨務署之職權。在六月十八日重新制訂公布「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裁撤原有新竹、嘉義、鳳山三縣,併入臺北、臺中、臺南三縣,連原有的宜蘭、臺東、澎湖三廳,成為三縣三廳的建置。臺北、臺中、臺南三縣及宜蘭廳下仍置辨務署(共39個);臺東、澎湖二廳則改設出張所(共10個)。該地方官制自六月二十日起實施,六月二十八日以府令第三十八、三十九號,公布各縣、廳、辨務署、出張所的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至明治三十三年十月,廢宜蘭縣下辨務署,改設出張所,從此縣下一律置辨務署,廳下一律置出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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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科學與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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