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明治二十九年(1896)三月三十一日,日本政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決定自四月一日起臺灣復行民政,分全臺為臺北、臺中、臺南三縣及澎湖島廳,縣下仍設支廳。四月二十日,以府令第一號,公布縣廳之位置及支廳之名稱、位置。臺北縣仍設淡水、基隆、新竹、宜蘭等四支廳;臺中縣設苗栗、鹿港、雲林、埔里社四支廳;臺南縣設嘉義、鳳山、恆春、臺東四支廳。繼於五月二十日發佈府令第三號規定縣、廳及支廳之管轄區域,各支廳轄區大多沿襲自清末的縣、廳、直轄州等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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